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一份情况说明,称需与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沟通,需要一些时间来准备其他佐证材料;2024年9月4日,我局收到由当事人提交的《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说明中指出“由于广东方皓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电梯启用方面与安装公司(韶关市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沟通上的不足,未能及时向安装公司发出启用通知,导致电梯未能得到应有的维护保养”。
经查,涉案的两台在用电梯是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方皓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2023年7月份、9月份,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韶关市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电/扶梯工程建设项目合作协议(B)》和《电/扶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D)》,委托当事人负责涉案电梯的安装及后年一年的维保工作,其中《电/扶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D)》中显示维护保养期限为:自政府验收合格到第二年年检止(上述电梯于2023年11月24日由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对在用电梯来维护保养。据使用单位委托的员工黄秀娟陈述,涉案的两台在用电梯大概是2023年12月中旬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当事人至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6日检查之日止,未依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过维护保养。因当事人与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扶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D)》之后,一直未收到上述该台电梯保养费用,故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事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
2.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2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事实;
4.证据提取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事实;
5.《电/扶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涉嫌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的事实;
7.维保人员骆志和、吴健翱、沈志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电梯作业人员资格合法的事实;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有关人员处理涉案有关事项的合法程序;
9.整改报告1份、情况说明2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能正确认识其违法行为的错误性,积极配合本局调查。
10.《送达地址确认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情况说明》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积极性。
11.当事人提供的《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疏忽导致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台在用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11粤F02721(23)、梯11粤F02722(23))进行过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后,能正确认识其违法行为的错误性,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该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电梯使用单位广东方皓科技有限公司在电梯启用时与当事人存在沟通上的不足,未能及时向安装公司发出启用通知,非当事人主观故意导致,以及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台涉案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基本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1.通知书二维码支持微信扫码获取电子票据。2.缴款单位(个人)可前往曲江区工商银行、农业、中国银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如果说“迅速逮捕”议案代表的是一种态度,那韩国本次国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另一项法案,对尹锡悦而言可能更为致命,那就是旨在调查尹锡悦宣布紧急过程中是否违宪违法的“内乱常设特检法”。法案最终以210比63的票数得到通过,超过了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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